民国会计师跨界商标法律业务的原因及影响(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显然,会计师在商标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是处理法律问题:即证明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案件3中会计师与另外两位律师一起担任代理人,他们之间
显然,会计师在商标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是处理法律问题:即证明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案件3中会计师与另外两位律师一起担任代理人,他们之间有分工。会计师处理的是财务问题,从公司的账簿中找到商品交易记录,证明商标使用的具体时间,律师进一步证明被代理人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优先权。比较特别的是,案例5中沈家桢会计师既处理法律问题,又处理财务问题,表现出复合执业的高超技艺。如果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公司若聘请一位能应对法律与财务双重难题的会计师,成本更低,更合算。
这12个案例表明民国时期会计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商标争议诉愿和行政诉讼绝非个例,是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其中,身为近代中国会计师行业翘楚的徐永祚和潘序伦,担任公司代理人处理商标纠纷时,不仅娴熟地运用法律与会计双重技艺,而且还充分展示自身多年累积的商业智慧和经验,在某些案件中甚至还施展了作为社会菁英的影响力。会计师们“跨界”代理商标争议,不单考虑法律问题的条分缕析,还兼顾纠纷中商业元素的处理(如账簿中经营情况的分析),使当时商标纠纷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与经济(正义与效益)间的均衡,促进了商标纠纷处理的专业化。那么,会计师担任行政诉讼或诉愿代理人是否合法?
当时诉愿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限制代理人的法定资格。在1932年和1937年的《行政诉讼法》中,仅要求诉讼代理人出示委任书证明其代理权,并未限制代理人出任资格。而1930年和1937年《诉愿法》中对诉愿代理人资格只字未提。从法律层面来看,由会计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诉愿代理人是合法的。可见,会计师作为商标争议的代理人并无法律明文禁止,并非违法的“跨界”行为。
二、因果溯源:会计师“跨界”代理商标法律业务的缘由
一般认为,会计师最主要的职责本是证明与查账业务,而商标注册及争议处理本应是律师的业务。那么,民国时期为何会出现大量的会计师“跨界”代理商标争议案件,像律师一样处理法律问题呢?细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对会计师职业接受程度低
当时,社会对会计师职业的接受程度低,导致会计师业务少,只得跨界讨生活。《会计师注册章程》颁布后,实际从事会计业务的会计师,多为兼职。以上海为例,上海从业会计师有数十人之多,但以会计师为专职者,不过三四人。[注]王澹如:《论我国会计师事业不发达之原因》,《银行周报》1928年第12卷第29期。社会对会计师的需求远远少于对律师的需求。几年以后,会计师群体的业务发展仍不甚理想,各地会计师大都以会计为副业,而另兼他职。在北平、天津、汉口、广东等地,不兼职的会计师极少。上海的会计师中,不兼职者也只有二三十人。[注]潘序伦:《中国之会计师职业》,《会计季刊》1933年第2卷第1-2合期。会计业务量不多,单一的专业收入不足以养活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让会计师兼职,就等于是让他们去喝西北风。[注]剑啸:《会计师兼职一览》,《社会日报》1931年6月4日。魏文享提出,本来会计师最主要的职责是证明与查账业务,但他们当时实际执业多以代办注册类业务居多。公司经营者往往忌讳查账、审计与破产证明,因而会计师的查账证明类业务较少。由于专业业务量不足以维生,许多会计师不得不承担多项职务。[注]魏文享:《市场、知识与制度——晚清民初职业会计师群体的兴起》,《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当然,会计师“跨界”代理商标法律业务是以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与承担商标法律事务的能力为前提的。民国时期,著名会计师潘序伦就曾倡议会计师应对商标法注册条例“习之有素”,他们是商事经济专家,往往会接受委托出庭,有必要熟悉相关的法规。当代学者喻梅认为该观点模糊了注册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界限。[注]喻梅:《民国时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入行资格变迁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动态共生视角》,《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第2期。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标注册及商标争议处理极为复杂,不但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问题。处理这类纠纷的实务人士必须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非常了解,而且还必须兼备法律和财会知识技能。截然分开会计师与律师的执业,罔顾社会实际需求是一种短视。事实上,民国时期会计师多人多次跨界执业恰恰反映出社会对法商复合型人才处理商标事务的需求。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qikandaodu/2021/0511/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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