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会计师跨界商标法律业务的原因及影响(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会计师行业公会推动下,当时的会计师们推崇“跨界”从商标法律业务,且撰文公开表达这种意向。在他们眼中,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最初没有一定的标准
在会计师行业公会推动下,当时的会计师们推崇“跨界”从商标法律业务,且撰文公开表达这种意向。在他们眼中,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最初没有一定的标准。其会计师执业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必须根据视实业发达的程度为标准衡量会计师职业范围。他们提出,会计师有一部分工作与律师相同,如清算事项和信托事项——代人管理或买卖财产、商标、公司注册专利事项等。[注]《会计师之业务》,《会计专刊汇编》1935年4月。当时,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响应行业公会的号召,例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实际运营中明确将“代办各种商号、商标及其他注册登记事项”列为承办业务之一。[注]《立信会计事务所承办业务举要》,《立信月报》1936年创刊号。
(五)政府法令许可跨界
会计师行业法规究竟是如何对职业范围进行划定的呢?1930年的《会计师条例》第1条就将会计师的职业范围作出基本划定:“会计师受公务机关之命令或当事人之委托办理关于会计之组织、管理、稽核、调查、整理清算证明及鉴定各项事务。会计师得充任检查员、清算人、破产管财人、遗嘱执行人及其他信托人。会计师得代办纳税及登记事务,并得代撰关于会计及商事各种文件。”其中第三款业务似乎与会计师查账与证明之主业相去甚远,何以规定如此?第11条规定,除第1条所列外,不得兼任他职,但临时名誉公职及学校讲师不在此限。第12条规定会计师不得兼营工商业。[注]《会计师条例》(民国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15期。显然,商标注册及商标争议代理人尚可归在会计师充任的“其他信托人”中,但不是会计师法定的主要业务范围——查账及证明。而后1935年《修正会计师条例》第1条积极范围未做改动,而消极范围增加了第11条“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务员,或工商业之经历人员或董事、理事”和第12条“会计师对于其有利害关系之事件,不得执行业务。”[注]《修正会计师条例》(民国二十四年五月四日公布),《立法院公报》1935年第70期。该法对会计师作为商标争议代理人并未禁止。1945年《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执业范围未作大的调整。[注]《会计师法》(民国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法令周报》(重庆)1945年第3卷第23期。可见,行业法规对会计师兼职的禁止(禁止兼任公务员或公司经理、董事等),目的是防止其他职业身份使会计师丧失独立第三人的地位,影响会计师查账与证明业务的公正与纯洁。而律师与会计师都是公司外的独立的第三人,会计师“跨界”从事律师业务并不影响其本业的公正性,故法律未禁止会计师“跨界”从事商标争议法律业务。
《会计师条例》第1条中第3款“会计师得代办纳税及登记事务,并得代撰关于会计及商事各种文件”是徐永祚操刀代拟《会计师条例》时专门加入的业务事项,实为世界各国会计师法所未有。源于徐永祚本人执行会计师业务之初,常为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拟定公司章程,并为之解释商法上的问题,因而社会民众遂认为此等事务属于会计师应有之职务。其后徐永祚草拟会计师法规草案时,将此职务写入,并经采入会计师条例,而成为会计师法赋之职务。[注]徐永祚口述,张守让记载:《中国会计师事业》,《会计杂志》1933年第2卷第1期。此项规定可以视为会计师从事商标法律事务的法律依据。1941年上海市政府发布训令:会计师代理商民呈请案件,必须以呈经上海工商部查验者为限,如未经查验者,不能执行业务。[注]《上海市政府训令沪市字第四七九〇号:准工商部咨为会计师代理商民呈请案件非经该部查验不能执行业务》,《上海市政公报》1941年第4期。作为特别市的上海,认为会计师代理商民呈请案件要经过工商部的查验。此政令一出,事实上承认了会计师代理商民案件之代理权。这可以看作是上海市政府对会计师“跨界”从事法律业务的许可。
(六)会计师行业尚在萌芽期,职业范围划分不严格
社会的劳动分工带来新职业的诞生。当社会中出现不同的所有人、投资人和利益关系人之利益分化,才会产生以第三者身份独立审计会计师职业的社会需求。会计师行业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世纪初期,中国民族工商业得到了初步发展,国内金融市场逐渐形成,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大量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进行渗透与控制,许多新的经济权益关系需要会计师职业。1918年谢霖向农商部和财政部呈文,倡议建立中国的会计师制度。[注]李孝林等:《中外会计史比较研究》,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16页。由此,中国开始建立会计师制度。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qikandaodu/2021/0511/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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