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聚光科技年报审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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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你们仅获取了公司追认关联交易的合同,未核查发票、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单、进度款支付申请单等审计相关依据,对公司追认关联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货币资金和部分往来款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未执行函证地址核对程序;未对个别银行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zonghexinwen/2022/0113/1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