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ST榕泰2019年报存2宗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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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ML氨基复合材料、甲醛、仿瓷制品、苯酐及增塑剂(邻苯二甲酸辛酯)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IDC行业服务,公司于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ML氨基复合材料、甲醛、仿瓷制品、苯酐及增塑剂(邻苯二甲酸辛酯)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IDC行业服务,公司于1997年12月成立,于200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晓辉、熊玲作为ST榕泰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以下为原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榕泰”,.SH)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广东证监局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zonghexinwen/2022/0801/2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