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昊志机电2021年报7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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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信所在昊志机电各类存货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未见对公司发出商品不执行减值测试的判断,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二、存货减值复核程序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各类存货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未见对公司发出商品不执行减值测试的判断,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立信所已对昊志机电在建工程实施监盘,但未识别公司部分在建工程如生产管理系统(MES系统)部分功能已投入使用未及时结转无形资产,部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而未验收,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款预付时间较长、涉及诉讼,包括MES系统、向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采购的1台成形磨齿机、向敏嘉公司采购的18台磨床等,未对相关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常华、刘冬冬作为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1号)显示,现场检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在执业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SZ)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立信所在对昊志机电应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的货款可收回金额判断过程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见对折现率、还款计划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过程,未基于相应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因素对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二是未关注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而非单项计提的合理性,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四、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事项审计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编制了利用专家工作底稿,但底稿中仅记录复核结果,未见对评估标的税前折现率、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和毛利率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的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zonghexinwen/2022/0901/2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