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昊志机电2021年报7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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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在函证过程中未能关注到部分函证从被审计单位寄回,但回函核查底稿记录为无异常、回函记录为直接寄回函证中
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函证过程中未能关注到部分函证从被审计单位寄回,但回函核查底稿记录为无异常、回函记录为直接寄回函证中心,而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在应收账款函证抽样时对公司大额应收款全部函证,但未对沈阳机床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实施函证,而是将其标记为已破产、无法函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立信所已对昊志机电在建工程实施监盘,但未识别公司部分在建工程如生产管理系统(MES系统)部分功能已投入使用未及时结转无形资产,部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而未验收,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款预付时间较长、涉及诉讼,包括MES系统、向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采购的1台成形磨齿机、向敏嘉公司采购的18台磨床等,未对相关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七、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立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但未针对昊志机电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并退款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瑞剑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的关联公司,导致未发现2021年度控股股东曾占用公司资金2550万元。立信所出具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2022〕121号
七、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立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但未针对昊志机电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剑科技)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并退款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瑞剑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的关联公司,导致未发现2021年度控股股东曾占用公司资金2550万元。立信所出具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010 年 12 月改制成为本土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职业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对部分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zonghexinwen/2022/0901/2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