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昊志机电2021年报7宗(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是立信所在对昊志机电应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的货款可收回金额判断过程中利
一是立信所在对昊志机电应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的货款可收回金额判断过程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见对折现率、还款计划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过程,未基于相应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因素对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二是未关注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嘉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而非单项计提的合理性,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负责的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广东证监局
2022年8月24日
文章来源:《会计师》 网址: http://www.hjszz.cn/zonghexinwen/2022/0901/2106.html